法律硕士考研资料: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

2014/2/12 13:57:26 来源: 网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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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1.宪法典

    宪法典是实行成文宪法制国家主要的宪法规范渊源。世界上绝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,都将其宪法内容以宪法典的形式规定下来,这是宪法规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。1787年,美国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,开创了以宪法典为其规范内容基本表现形式的先例,并对其后各国的宪政运动及成文宪法的制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。

    2.宪法性法律

   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于其中,但在形式上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。一般认为,宪法性法律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最主要的宪法规范的渊源,如英国即是。此外,在有成文宪法典的国家,往往也颁布一些宪法性法律,作为对宪法典的补充,宪法性法律虽然不像宪法典那样内容广泛,有的只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问题,但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延伸和具体化。在我国,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法以及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,一般被视为宪法性法律。

    3.宪法惯例

   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、涉及国家根本问题,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,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、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。虽然没有明文规定,但宪法惯例一般不会被破坏。宪法惯例在英国的宪政体制运作中尤显重要。

    在成文宪法制国家,宪法惯例也是存在且必不可少的。这是由于宪法的各项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,而且一般不能应时而变,而当把这些原则性和概括性的条款适用于复杂而变动的政治生活时,就需要宪法惯例来调节。可以说,宪法惯例是使宪法具有适应性的手段之一。在我国,政协的全体会议在全国人大会议之前先行召开,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等,也是多年形成的惯例。

    4.宪法解释

    所谓宪法解释,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、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。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形式,也是宪法规范渊源的一种。

   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哪个机关,各国情况并不一致,大体分为三种形式。

    第一种形式是由议会解释宪法

    在我国,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。

    第二种形式是由法院解释宪法。

    第三种形式是由特定机关解释宪法。

    5.宪法判例

    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,根据“遵循先例”原则,法院的宪法判例,特别是最两法院的判例,对于下级法院具有规范的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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